校内各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性聘用人员的管理,明确学校、各二级用工单位(简称用工单位,下同)与受聘人员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,促进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》及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就加强临时性人员管理和考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规范招聘和岗位聘用工作
用工单位用工数量和编制岗位数挂钩。严格控制临时性聘用人员的数量。
坚持按需设岗、计划审批、公开招聘、公平公正、集体决定、合同聘用的原则。
二、健全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
用工单位负责签订岗位聘用合同,明确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,实行岗位考核。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或纠纷。
人员交流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、协助用工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或纠纷。
三、加强岗位合同的日常管理
用工单位负责办理岗位聘用合同的签订、变更、解除、终止等相关手续,报人员交流中心备案。
用工单位续签岗位聘用合同,必须在岗位聘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人事处审批。签订第三个聘期岗位聘用合同,必须重新公开招聘,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。未经学校授权各单位无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岗位聘用合同。
四、严格考勤和考核工作
临时性聘用人员的出勤率、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与岗位聘用合同和工资待遇挂钩。
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,聘期不合格者不予续聘。考核基本合格者,工资待遇予以降低,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。
五、严肃用工单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
严肃用工纪律、严格招聘程序,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;消除因人设岗、擅自招聘、违规聘用的现象;减少劳动争议或纠纷的发生,确保学校的和谐与稳定。